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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环保产业协会监事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5-09-29 14: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遵义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理事的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7月28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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