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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

发表时间:2026-04-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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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促进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试点资格的单位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服务,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险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遵义市现所辖县(市、区)15个,2024年产生危险废物小于10吨/年的小微企业数量为2730家,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503.15吨,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别19种,分别为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各县市区产废企业、产废量及产废情况详见表1。全市现有危险废物收集企业15家(播州区10家,红花岗区1家,汇川区2家,桐梓县1家,凤冈县1家),其中省级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11家,在有效期内3家,已到期的8家;市级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4家,均在有效期内。全市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为92141吨/年。

现阶段遵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涉及行业类别多,其中汽修行业占比大,产废主要集中为废矿物油、涂料染料废物、废铅蓄电池及其他类废物。遵义市现有危险废物收集企业主要集中在播州区、红花岗、汇川区等中心城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收集对象

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以及社会源。

(二)试点收集危废种类

试点单位可收集除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成分不明或具有爆炸性、剧毒性等安全和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

(三)收集试点资格有效期时限

收集试点资格有效期时限为1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二)征求相邻市州意见情况

经征询贵阳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等接壤市州生态环境局,均不同意我市收集试点单位收集贵阳市息烽县、开阳县,毕节市金沙县,铜仁市沿河县、德江县、思南县、石阡县,黔东南州施秉县、黄平县,黔南州瓮安县等区域内的危险废物。

三、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独立法人,依法获得环评批复,鼓励收集贮存设施选址设置于工业园区内。

(二)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要求的贮存设施,贮存能力与申请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符。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工具,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六)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四、试点单位规划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5〕37号)》文件要求及我市2024年小微企业分布、危险废物产生及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等情况,按照优先整合现有收集贮存设施的原则,避免能力过剩,遵义市规划布局试点单位总数上限为9个,分四个区域,总收集规模30000吨/年。其中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播州区、桐梓县、绥阳县、仁怀市区域拟布局收集试点6个,收集规模21000吨/年;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区域拟布局收集试点1个,收集规模3000吨/年;务川县、道真县、正安县区域拟布局收集试点1个,收集规模3000吨/年;赤水市、习水县区域拟布局收集试点1个,收集规模3000吨/年。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为遵义市所辖的15个县(市、区),不得跨市州收集危险废物。拟布局试点企业重点服务该区域,确保该区域试点收集对象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收尽收”。

五、方案发布

根据《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编制《遵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通过官网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将《遵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在官网等媒介进行公告,组织试点实施。

六、试点程序

(一)申请试点。符合条件的收集单位于2026年5月22日前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纸质版(需装订成册)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3天内补齐,不能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街道三贤北路9号,联系方式:0851-23119217。)

(二)审查公布。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集中对申请试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严格审查核查,按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现场审查记录表》进行打分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申请人由市局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批复公告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经现场核查存在问题需整改的,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试点收集单位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申请和佐证资料。同一主体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试点期内不再受理其试点申请。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时间延误除外。递交收集试点申请资料且经专家现场核查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遵义市规划布局试点单位总数上限时,按核查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告批复。经批准同意的试点单位数量达到遵义市规划布局试点单位总数上限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和评审新的试点申请。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地点、规模在批复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同一主体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申请。

七、延期退出管理

(一)期满延期

试点有效期届满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试点单位应于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试点单位条件和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延续试点资格,规模不超过上一试点周期实际经营规模的2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收集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在试点单位终止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后取消退出单位的试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2.强制退出。试点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1)存在不按试点要求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类别及规模开展收集活动,或仅选择收集部分核准类别危险废物,且拒不执行整改的。

(2)存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不如实记录台账等行为,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

(4)不符合试点要求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获准开展试点工作的。

(5)存在扰乱市场、恶意竞争,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后拒不整改再次发生的。

3.管理要求。被取消试点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从严审核。退出试点且不再继续申请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相关设施、场所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妥善处理存留的危险废物,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造成污染的应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依据本方案取得收集试点资格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各收集试点单位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到规范收集、依规转运、妥善处置。并按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强化信息管理、规范贮存处理、优化日常服务。

(二)规范处置流向。收集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照市场原则,可依法依规向省内外转移处置利用,严禁收集试点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禁收集试点单位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三)做到“应收尽收”。收集试点单位要逐步优化完善贮存设施,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能力,满足服务区域危险废物“应收尽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内小微企业产废类别。一年期满后,无法满足“应收尽收”的,不再延续试点。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收集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收集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收集试点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的重点,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收集试点单位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要结合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动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基本信息。各分局要加强对收集试点工作的宣传,督促收集试点单位做好信息发布,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对收集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方案未尽事项,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5〕37号)规定和要求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来源: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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